项目 | 证据 | 证明对象 | 备注 |
医疗费 | 诊断证明、处方、收款凭证 | 挂号、医药、检查、治疗费用 | 病历需复印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 |
住院治疗的明细清单及病历 | 住院费 |
误工费 | 诊断证明(假条) | 误工时间 | 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收入证明材料:最近3年平均收入证明,或者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证明 |
误工证明(受害人单位开具) | 明确受害人为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休假的天数,及相应收入的损失 |
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单位所在地地税所,本人身份证) | 受害人的月收入水平高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 |
护理费 | 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 | 需要护理的时间、人数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20年 |
参照误工费证明 | 受害人的亲友或雇个人护理 |
护理公司发票 | 聘请专门从事护理业务公司 |
交通费 | 车票、病历 | 受害人、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 通常乘公交车;腿部受伤打出租车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住院病历 |
残疾 赔偿金 | 司法鉴定书 |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
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减,75周岁以上算5年 |
残疾辅助器具费:诊断证明、辅助器具发票、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
死亡赔偿金 | 社区、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
计算方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减,75周岁以上算5年 |
丧葬费 | 火化证明 |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户口本、伤残等级证明(死亡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 |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财产直接损失 | 事故认定书、发票 | 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 | 首先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责任,如果财产不能修复的,再折价赔偿 |
车损 | 司法鉴定书 | 在立案时,同时提出车辆减值鉴定申请 |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情形通常是受害人的伤情已构成了伤残或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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